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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欧市场管理法制比较(4)

来源:市场周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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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开市时间方面,上文提到西周时期是分为“大市”“朝市”和“夕市”,大市、朝市和夕市后来逐渐固定于首都等重要城市,其他城市的市场基本不分朝

在开市时间方面,上文提到西周时期是分为“大市”“朝市”和“夕市”,大市、朝市和夕市后来逐渐固定于首都等重要城市,其他城市的市场基本不分朝夕,但定期举行。由《易经·系辞》的记载中可以看到,集市一般都是“日中为市”,这种传统一直保留着,一直到唐都是日中击鼓二百下开市,日入前七刻击钲(锣)三百下散市。魏晋南北朝之后,击鼓改为敲钟,如洛阳建春门外建阳里中建有钟鼓楼,“里内有土台,高三丈,上作二精舍。赵逸云:‘此台是中朝时旗亭也’。上有二层楼,悬鼓击之以罢市。有钟一口,撞之,闻五十里”[10]。除了日市外,东汉时中国就出现了夜市的萌芽,但是这种萌芽一直到唐中后期才开始有所发展,到宋才开始繁荣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市场以集市为主,在集市开始之前,往往会给商人一定的准备期租赁铺位,陈列商品,“每天早上,用揺铃来通知店铺的开门;在晚上揺铃后所有店铺须一律关门。非在规定时间之内,任何东西不得出售”[9](196)。然后在开市一定时间之后,由“副警长在城内到处高喊‘哈罗,哈罗!’”结束市场交易。而且在欧洲,教会的宗教节日通常是开市的日子,“宗教性的‘收获的喜庆日’变成了乡村的定期集市”,这与中国的庙会有点类似。

(二)商品管理方面的比较

在入市商品流通的自由度上,欧洲总体而言比中国古代自由。中国古代素来有统治阶层与民争利的传统,西周周厉王时就曾“颁布专山泽之利的法令,实行变本加厉的山林垄断政策。……终于引起……所谓‘国人暴动’……专利法令随之被废除”[11](505)。但是,这一传统却被保留下来。从春秋时管仲实行盐铁专卖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有相类似的制度,而且随着剥削的加重,从盐铁到茶酒等,禁榷的范围越来越大。除了一些暴利的产业之外,一些象征权力和地位,有可能危及国家政权的商品也是禁止或限制入市的。据《礼记·王制》记载:“圭壁金璋,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变,幅广狭不中变不鬻于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王成器不鬻于市;衣服饮食不鬻于市;五谷不时一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中国古代这一系列禁止入市的商品,除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之外,大部分在欧洲各个集市上都是可以流通自由的,没有明显的限制制度。而且,我们从《唐律·卫禁》中还可以发现处罚私自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12](177)这与对外贸易发达的欧洲有很大差异。

(三)市场价格的调节方面比较

关于市场价格的调节,从大的方面来看,因为中国古代历来存在“无商不奸”的观念,为防止商人垄断市场,造成市场价格高涨,引发市场混乱,危及封建统治,所以,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统治者制定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比如李悝针对粮食价格制定的“平籴法”、西汉时期用于调剂物资余缺的“均输法”和用于平抑物价的“平准法”及平抑粮价的“常平仓”制度等;从具体的方面而言,由《周礼·地官》的记载可知,中国从西周开始在市场中已经设置了“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的贾师,以后历朝历代沿袭这一传统,商人进入市场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官府专门设置的官员估定价格之后才能开始交易。比如唐朝就规定商人必须每十日向市令通报一次物价,并在《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了对于评议价格有误的官员的处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12](498)在地方一些没有形成固定市场,但有集市的地方逐渐形成了“牙行”一类的中介人,以拍板促成双方达成满意的交易价格。中世纪欧洲相比中国古代来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王朝,未能像中国的统治者一样牢牢掌控着市场价格。但是,尽管不存在强有力的中央调控,中世纪欧洲的市场仍旧不能实现以市场对商品价格的自由调节,原因就在于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所导致的垄断,“例如,施莫勒(Schmoller)声称,‘城镇政策的灵魂在于让同胞处于优势,而让外来竞争者处于劣势’”“他们对外来同行采取公正、负责的态度往往是迫于压力或受自我利益的驱使”[5](137-138)。还有诸如汉萨同盟这样的城市联盟,宗旨“起初以打击海盗、镇压掠夺行为和取消不合理的通行税等方式保护商业活动,但它很快地变得野心勃勃,为了垄断商业利益,不仅压制北德意志的竞争,而且压制英国、佛兰德和俄国的竞争”[3](76)。与此同时,由于物质丰富程度的缺陷,为了满足本地消费,对于商品出口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的价格,比如“1230年费拉拉和威尼斯签订的一项和约就是如此,费拉拉同意威尼斯人从它的地界出口谷物、鱼和蔬菜,但前提是他们的价格必须低于某个固定标准”[5](151)。除此之外,城镇政府为了弥补垄断带来的损害,也会采取类似中国统治者的做法“由某个老练的官员……在市场上检查和检测各个货摊后给各种货物定价;但更常用的是通过法令细致地将价格与数量和质量结合起来,统一某一类商品的定价”[5](152)。而且,面对穷人的问题,“出于道德责任和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城镇为这些不幸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定”[5](153)。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网址: http://www.sczkzz.cn/qikandaodu/2021/0402/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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