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古代中欧市场管理法制比较(2)

来源:市场周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与中国几千年相对稳定的社会性质不同,中世纪欧洲经历了比较纷繁动乱的历史,强大的古罗马帝国崩然倒坍之后,欧洲开始了多股势力相互角斗的局面,

与中国几千年相对稳定的社会性质不同,中世纪欧洲经历了比较纷繁动乱的历史,强大的古罗马帝国崩然倒坍之后,欧洲开始了多股势力相互角斗的局面,蛮族纷纷立国,各国之内松散地存在着国王与贵族、庄园主的封建关系,还有以罗马为中心的基督教势力,等等,不同性质的势力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与合作,呈现出彼此制衡的态势,“各种政体的共存为新生阶级建立新的政权提供了社会环境”[2]。古罗马帝国陨落之后,商业文明并没有随着消逝,相反当时欧洲的各股势力都认识到了商业所能给他们的利益,“重商”的观念遍布整个欧洲。因此,虽然对商业有着不同的措施,但从根本上说,他们都不排斥商业,相反还为商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尽量吸引商人到自己的市场上,渐渐的商人阶层出现了,作为一个有着相同利益的团体,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利用各股势力之间的矛盾,逐渐争取到属于商人阶层的利益,在国王和教会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会根据哪方对他们有利而选择支持谁。同理,在他们和其中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的第三方会适时予以支援,正是游离于世俗政权与宗教势力,商人们开始在主教领地、修道院领地、采邑领地、王室领地等区域建立起自治的城市,在获得国王的特许状之后,商人们在城市中设立议会,“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是主权实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定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3](174)。每个城市俨然一个独立的小王国,在遇到诸侯或国王掠夺的时候,他们会用自己的武装进行反抗,比如“1279年,哈布斯堡王朝的鲁道夫曾自负地试图征收商人‘1/30便士税’以此保持君主对商人的古老权利。但是,德意志城市以起义相威胁,迫使鲁道夫放弃了这一打算”[3](178)。如果城市觉得单个的力量不够大,还会结成同盟,诸如莱茵同盟、汉萨同盟等,这些都是集军事、经济、政治于一身的。商人的自治还有一个很关键因素是他们取得了司法的独立,在处理商人间的案件时使用的是在商业习惯中形成的商法,同时在城市中拥有独立的商事法院,由商人自己挑选的法官审理案件,这完全有别于中国古代诉讼由官府负责的模式。以上似乎并没有提及市场,但是必须看到,整个中世纪欧洲市场的发展史,其实就是欧洲商人的发达史。随着商人地位越来越高,市场随之摆脱国王或者教会的束缚,只要国王或教会的措施有碍市场的交易,那么商人便会选择离开,这样国王或者教会将损失一大笔利益,这显然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可以说,中世纪欧洲的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在商人的抗争中不断走向自由发展的,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市场往往不局限于本国,对外贸易和跨国集市才是欧洲市场的主要形式,比如“在十三世纪大部分控制着佛罗伦萨政治的十个‘大行业’(即基尔特)当中,有七个属于出口贸易”[4](38)。正是这样的大流动性,使得欧洲的市场充满着活力与变革,在需要国王或贵族管制的时候,商人们会请求国王或贵族出面,国王或贵族为了自身利益乐意提供相应的帮助,而在认为其管制过严的时候则要么通过金钱换取相应的政治权利,要么直接通过革命的方式迫使国王或贵族让步。这样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寻找到了在政府管理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恰和点,并在自治中促使市场最终走向现代。

二、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宏观经济政策比较

从上述中欧在市场形成上的差异可知,由于市场管理的主体不同,因此对市场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必然存在差异。首先,从宏观而言,有必要先了解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差异,然后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在具体制度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着重讨论政策上的差异。但是“因为这些政策随着环境和内部体制的变化而经历着重大变革,而且受到权宜之计和为每日的方便而着想的小小烦扰”。“它会因现实政府的互相迁就、经常的推诿和重合的权威之间的分歧而发生改变”[5](136)。就具体经济政策而言,这里并没有办法一一予以比较,只能从灌入中西观念中最深的总政策作对比,就此而言,抑商和重商无疑是贯穿其中的根本区别。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开始奠定了农业立国的根本政策,但是西周时基本实行重农兼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中国真正开始抑商是从商鞅相秦起,商鞅认为“壹农”为国之本,“能事本而禁末者,富”[6](95),商贾之事都是所谓的“技艺”,非但不能使国家富强,如果过分发展,将导致亡国的危险,农为国家之“本”,商为国家之“末”。秦末农民起义,商人趁乱囤积积奇,操控市场,令汉高祖刘邦深恶痛绝,因此汉王朝一建立,为了重整国家经济,巩固政治统治,刘邦便发布了贱商法令,从政治上对商人予以打压,“汉高祖之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继续实行这一贱商政策”[7](34)。从《吕氏春秋·上农》的一段描述可以看出“抑商”之深层原因:“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8](611)可见,抑商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性。围绕这一政策,各朝各代制定实施了许多贬低商人地位,使民众“不齿言商”的法律及措施。其中最突出的几点如下:(1)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古时,将人分为不同等级,无论如何排列,商人始终处于低贱的阶层,譬如经常提到的“士、农、工、商”的划分等。(2)剥夺商人的政治权利。商人虽然有钱,但是不得为官授爵;而且在平时的交通衣着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得僭越;在国家统治出现危机的时候,从军发配首先想到的也是商人。(3)从经济上打击商人。一方面加重商人的赋税,另一方面在商品流通的种类上予以限制,实行严格的“禁榷”制度,把利润巨大的产业归为官营,等等。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古代虽然有时因为统治力的稍微减弱而出现变通适用的情况,比如魏晋南北朝时,南朝的统治力较弱,相应的对商业的管理较疏,出现许多打破传统的做法。然而,重农抑商政策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这一事实却是不得不承认的。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网址: http://www.sczkzz.cn/qikandaodu/2021/0402/1166.html



上一篇:浅谈中国年度大豆行业市场状况与区域竞争格局
下一篇:产业政策市场结构与企业价值链定位的相关探究

市场周刊投稿 | 市场周刊编辑部| 市场周刊版面费 | 市场周刊论文发表 | 市场周刊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市场周刊》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