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优势、困(3)

来源:市场周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4.1.2 管理体系不完善 三大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该体制规范了体育社会组织管

4.1.2 管理体系不完善

三大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该体制规范了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合理的方面。首先是登记注册门槛高。虽然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行业协会类等4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而有关部门成立了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了原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双重管理的本质并没有变。其次是重登记,轻监管。体育行政部门希望体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成为政府的合作者,又担心体育社会组织力量过大而难以管理。政府还是把体育社会组织看成管理对象。信任关系根基不牢,制约了体育社会组织的进一步拓展。

4.1.3 支持政策不健全

近年来,政府为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出台了诸如税收减免、专项发展基金、政府购买、公益招标、孵化器等相关政策,但上述政策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如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凡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各种收入均划为免税收入的范畴。还将公司、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从3%调整到12%[7]。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条款,或者在具体操作环节无法兑现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不清晰、程序不规范、监督体系欠缺,出现了购买行为“内部化”和“运动化”现象。

4.1.4 社会认可度不高

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社会认可度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体育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高。中国长期以来的专制制度,使国人对官办组织有特殊情结,相信政府的绝对权威,而对于非官方组织有着天生的抵触情结。另一方面,有些体育社会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凭借政府的行政垄断,以社会服务为幌子谋取利益。一些公益腐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公众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极大不信任。二是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支持不够。在国外,社会捐赠是体育社会组织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而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几乎可以忽略。公民的公益意识较为淡薄,而企业的逐利倾向,使其宁愿选择花更大价钱投放广告,也不愿资助公益体育事业。

4.2内部困境

4.2.1 自主不足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绝大多数都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建立起来的,也是党和政府简政放权的产物。自上而下的官办体育社会组织数量多,作为政府的“助手”而存在。很多体育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体系不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选举走过场,大多是“官办、官管、官运作”。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曾下发多个文件,强调政社分离,提出“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的“三自”方针,然而当前体育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仍然不足。其次,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办公场地等依托主管部门,而且领导职务也多由退居二线的行政干部担任。一项关于体育社团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174个体育社团中,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有129个,占74.14%。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负责人的有118个,占67.82%[7]。最后,较少体育社会组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调查显示,截至2018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体育社团共94家,其中有76家没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6]。由于政府对草根性体育社会组织采取的态度是“不承认、不干涉、不取缔”,反而使得草根性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相对较强。

4.2.2 身份不正

体育社会组织的“身份”主要有4种状态: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化”体育社会组织;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三是在街道、社区备案的体育社会组织;四是未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化”体育社会组织。其中,只有第一种体育社会组织身份是合法的,后三种体育社会组织虽然大量存在,却是“有名无实”,面临着“身份不正”的窘境。然而,即便是身份合法的体育社会组织,在特定制度环境下,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合法身份,在实践中通常表现得“谨言慎行”,多是遵照上级指示完成任务,功能发挥有限。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因其企业身份,在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时,无法获得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因其“非营利”的本质属性,只能免费或低成本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导致其经营能力不足,危及生存。在街道、社区备案的体育社会组织,能够以社区为单位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但服务内容较为单一、供给范围十分狭窄。数量庞大的草根性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其合法身份缺失,丧失了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资格与机会,面临随时被政府取缔的危险。以上体育社会组织面临的身份不正的窘境,严重影响到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效性。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网址: http://www.sczkzz.cn/qikandaodu/2020/0729/408.html



上一篇:学术资本主义的本质、挑战及大学的应对
下一篇:Lotka-Volterra系统下的医院竞争分析

市场周刊投稿 | 市场周刊编辑部| 市场周刊版面费 | 市场周刊论文发表 | 市场周刊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市场周刊》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